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林集团”或“公司”)2017年2
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西丰林
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7名调整为7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033万股调整为1,020万股,并确定以2017年2月17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授予1,0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4日、2017
年 2月 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内容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从77人调整为75人,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为75人,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从1,033万股调整为1,020万股。调整后的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票在各激励对象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占目前总股本
间的分配情况如 股) 例 的比例
下表所示
王高峰 董事、总经理 66 6.470% 0.14%
魏云和 董事、副总经理 50 4.902% 0.11%
钟作杰 财务总监 50 4.902% 0.11%
王海 董事、董事会秘书 50 4.902% 0.11%
其他人员共71人 804 78.824% 1.71%
合计共75人 1,020 100.00% 2.1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丰林集团实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