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 临 2023-03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
隅集团”)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附件的议案以及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现在将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1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证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证
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2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
路 36 号 路 36 号
3 电话号码:+86 010 66411587 电话号码:+86 010 664177061587
传真号码:+86 010 66412028 传真号码:+86 010 664108892028
邮政编码:100013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币 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币
4 普通股(以下简称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普通股(以下简称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的章程。 机关登记的章程。
…… ……
第三章“股份、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
5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 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注册或
者备案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
6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
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7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
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 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
类别股东会表决。 类别股东会表决。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
起人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 起人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
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 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
8 持有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共计 4,797,357,572 股
持有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共计4,797,357,572股 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更
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公 名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公
司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司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
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删除
9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
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10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删除
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
发行。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11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 删除
置权。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12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要约; 方式之一进行: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13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