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4-007 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附件一:《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完善表述。
(十三)审议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董 资助事项;
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 (十四)审议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董事
易事项; 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事
...... 项;
......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担保。公司须遵守有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供担保。公司须遵守有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外 的相关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担保的相关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根据《上海证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券 交 易 所 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票上市规则》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简称“《上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市规则》”)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 6.1.10 条完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善表述。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
......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规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则》第 6.1.9
资产的 10%; 条、《上海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券 交 易 所 上
债率超过 70%; 市 公 司 自 律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简称“《1
(四)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号指引》”)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第 6.1.2 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 进 一 步 明 确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为 提 供 财 务 资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助 的 审 批 权
限、程序及责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任 追 究 机 制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等事项。
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提供财
务资助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根据《上市规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除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则》第 6.3.7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 条、6.3.10 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应提 6.3.11 条 、
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6.3.18 条等规
规定执行。 定完善表述。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根据《1 号指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