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充分了解并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条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等)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