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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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27,502万股,不超过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元/股(股票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
商通过市场询价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5月11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2,749,019,503股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东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
定的承诺: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
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
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
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
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
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视
为违反承诺。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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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
月。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
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
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南
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
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
食品公司等7家股东承诺:
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股东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
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
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
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
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
改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