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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88 沪市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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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3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5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
议,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
行所有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葛海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13 名,亲自出席董事 13 名。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聘任张辉先生为本行行长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张辉先生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聘任张辉先生为本行行长。

  张辉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任职资格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张辉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一。

  二、提名张辉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张辉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张辉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选举张辉先生为本行副董事长并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张辉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的任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任职资格后生效。

  张辉先生担任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

  四、提名黄秉华先生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非执行董事黄秉华先生因利益冲突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黄秉华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黄秉华先生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黄秉华先生的简历请见本行 2024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2023 年年度报告。

  五、提名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因利益冲突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附件二。

  六、提名张然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张然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张然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张然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附件三。

  七、审议中信金融资产提名李子民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提案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2024 年 11 月 25 日,本行收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实质持有本行总股本 3.57%的有表决权股份)提交的书面提案《关于选举李子民先生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本行董事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召开会议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同意李子民先生作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李子民先生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李子民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李子民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四。

  上述第二项、第四至第七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发布。

附件:一、张辉先生的简历

    二、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三、张然女士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四、李子民先生的简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张辉先生的简历

  张辉先生出生于 1972 年,2024 年加入本行。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此前曾在交通银行工作多年,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交通银行首席风险官。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控案防办主任。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此前曾先后担任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贵州省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责)等职务。1993 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附件二

                  让 路易 埃克拉先生的简历

  让 路易 埃克拉,1951 年出生,科特迪瓦人。自 2022 年 5 月起任
本行独立董事。现任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调整基金有限公司、非洲出口发展基金(FEDA)等多个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
Ayipling Morrison Capital 的创始人。自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
任位于埃及开罗的非洲进出口银行的行长兼董事长。此前,先后担任该行执行副行长以及第一执行副行长。在其领导下,该行先后获得惠誉国际、穆迪、标准普尔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投资级别信用评级,并多次荣获多家知名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以及卓越奖。在 1996 年加入非洲进出口银行之前,曾于多家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包括:花旗银行阿比让分行副总裁,负责管理国际金融机构事务;科特迪瓦邮政储蓄银行董事总经理;西非经济货币联盟(UEMOA)国别经理以及位于泽西岛的金融咨询公司 DKS 投资公司合伙人。他连续四年当选全球进出口银行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网络系统(G-NEXID)的荣誉主席。2011 年,获《新非洲人》杂志评选为非洲最具影响力的一百人之一。2013 年,荣获《非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终身成就奖”。2016 年,被授予科特迪瓦国家荣誉勋章。拥有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及科特迪瓦阿比让大学的经济学硕士学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让 路易 埃克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