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3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信息,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本行业务需要,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国内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外部审计师,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 年度国际审计师。本行已就变更事宜与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末,安永
华明拥有合伙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 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 人。
安永华明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55 亿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5.8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38 亿
元。2023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7 家,收费总
额人民币 9.05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中,与本行同行业(金融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 1976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安永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
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自 2020 年起,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
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A股):许旭明先生
许旭明先生,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A 股):张凡女士
张凡女士,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3)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H股):涂珮施女士
涂珮施女士,于1996年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郭杭翔先生
郭杭翔先生,于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拟就 2024 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项目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支付的审计费用人民币 6,050 万元(包括三季度商定程序、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三项服务,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1,100.08 万元),最终支付的费用将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提供的审计服务厘定。与2023年度同口径审计服务相比,上述审计费用下降550万元。审计服务收费是依据审计资源配备情况和投入工作量,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行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罗兵咸永道”)。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 1993 年 3
月 28 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 2000 年 6 月更
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 2012 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 号批准,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转制为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罗兵咸永道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历史可追溯到 1902 年。与普华永道中天同属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所,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雪厂街 5 号太子大厦 22 楼,经营范围为审计鉴证业务、咨询业务、并购业务、风险鉴证业务、税务咨询等。
在执行完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已连续 3 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对本行 2023 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分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信息,基于审慎原则,并考虑本行业务需要,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国内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外部审计师,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4 年度国际审计师。
(三) 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本行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及本行制度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外部审计师聘用及费用的议案》,
建议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国内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外部审计师,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4 年度国际审计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外部审计师聘用及费用的议案》,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国内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外部审计师,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4 年度国际
审计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