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3-11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郭风芳先生,执行总裁许达全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郭风芳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辞去总裁职务,许达全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辞去执行总裁职务;辞职后,郭风芳先生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副董事长职务,许达全先生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郭风芳先生和许达全先生辞去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风芳先生、许达全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2,000 股、144,000 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8,000 股、216,000 股,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郭风芳先生、许达全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郭风芳先生、许达全先生已确认与公司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其他需通知公司和提呈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公司对郭风芳先生任职总裁、许达全先生任职执行总裁期间对公司战略发展、经营业绩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新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刘明东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公司副董事长滕磊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滕磊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新聘董树星先生、房文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滕磊先生、董树星先生、房文艳女士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
简历附件:
滕磊,中国国籍,男,1979 年出生,本科学历,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主
要工作经历:曾任复星集团矿业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投资总监、高级投资总监、执行总经理,复星资源集团投资董事总经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联席总裁、董事,现任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洛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树星,中国国籍,男,1970 年出生,硕士学位。主要工作经历:1992 年
至 1997 年任中国煤炭研究总院西安分院工程师;1997 年 2002 年任菲利普斯石
油中国有限公司油藏/完井工程师;1997 年至 2016 年历任康菲石油公司油藏工程师、高级油藏工程师、资深油藏工程师、首席油藏工程师、油藏工程主管、渤海开发主管;2016 年至 2018 年历任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任首席运营
官、技术副总裁;2018 年 12 月任洛克石油首席油藏工程师;2021 年 1 月任洛
克石油澳大利亚区副总裁兼首席油藏工程师;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兼任
洛克成都代理总经理,2022 年 5 月至今任洛克石油联席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房文艳,中国国籍,女,1971 年出生,硕士学位,国际石油协会中国区北
方分会副主席。主要工作经历:1991 年 8 月至 1994 年 6 月任中国石油大港油
田助理工程师;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历任中国石油对外合作赵东项目部
助理工程师、会计师;2002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阿帕契中国公司高级会计
师;2006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历任洛克石油中国公司高级会计师、财务经
理、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总裁;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洛
克石油公司副总裁兼中国区总裁;2022 年 5 月至今任洛克石油公司联席总裁兼中国区总裁。
滕磊先生通过参与海南矿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 38 万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2.8 万股),董树星先生、房文艳女士均通过参与海南矿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12 万股;上述人员均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