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1-058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原有条款表述、配套最新现行规则指引、服务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意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第 1 条 为维护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第 1 条 为维护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 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及其他相 司章程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本章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海南矿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海南
业联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海南省
矿业联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海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照。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667 万股,并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667 万股, 称“交易所”)上市。
并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 10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公司的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人。 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22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需。
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3)项、第(5)项、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份的活动。 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
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拟删除
列方式之一进行: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要约方式;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 第 23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章
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工 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 27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 26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在任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28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2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股 5%以上股份的,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形除外。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讼。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 41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