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 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25
第二节 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28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 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5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46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 则 ......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宝钢包装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60591990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33.33 万
股,并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Baosteel Packag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818 号
邮政编码:2019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039,1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改革发展
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部署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
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及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产业化发展包装业务,引导包装产品发展方向,打
造成为中国市场中最具竞争力的精品包装供应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33,039,17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和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
司,认购股份数及出资额如下:
宝钢金属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49,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
净资产折股,出资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000 万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27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