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0-066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0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818 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92,746,9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1296
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1 人,其他 8 位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其他 2 位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参加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1.01 选举曹清为第六届董事 492,739,296 99.9984 是
会董事的议案
1.02 选举刘长威为第六届董 492,739,296 99.9984 是
事会董事的议案
1.03 选举李永东为第六届董 492,739,314 99.9984 是
事会董事的议案
1.04 选举何太平为第六届董 492,739,298 99.9984 是
事会董事的议案
1.05 选举刘俊为第六届董事 492,739,313 99.9984 是
会董事的议案
选 举 Edgar George
1.06 Hotard(埃德加 乔治 492,739,295 99.9984 是
霍尔德)为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2.01 选举颜延为第六届董事 492,587,104 99.9675 是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选举韩秀超为第六届董 492,587,093 99.9675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选举章苏阳为第六届董 492,587,094 99.9675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3.01 选举周宝英为第五届监 492,587,094 99.9675 是
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 选举张颖睿为第五届监 492,587,094 99.9675 是
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01 选举曹清为第六届 22,370,703 99.9656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长威为第六
1.02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22,370,703 99.9656
案
选举李永东为第六
1.03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22,370,721 99.9656
案
选举何太平为第六
1.04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22,370,705 99.9656
案
1.05 选举刘俊为第六届 22,370,720 99.9656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 Edgar George
Hotard(埃德加 乔
1.06 治 霍尔德)为第六 22,370,702 99.9656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选举颜延为第六届
2.01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22,218,511 99.2855
议案
选举韩秀超为第六
2.0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218,500 99.2854
的议案
选举章苏阳为第六
2.03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218,501 99.2854
的议案
选举周宝英为第五
3.01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22,218,501 99.2854
案
选举张颖睿为第五
3.02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22,218,501 99.2854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徐天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