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1-094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轮胎”或“公司”)
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由中信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签发的证监
许可[2020]2322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
票的批复》,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增资发行 63,798,000 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21 元,共募集资金人
民币 1,991,135,5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518,090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8,617,490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 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1050 号验资报告。
截止 2021 年 11 月 2 日,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增资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624-034658-050 活期 35,865,062.1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37050166628000001286 活期 19,228.25
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0000000023588 活期 -
合计 35,884,290.43
注:1、截止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存放在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注销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
2、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湖北玲珑轮 胎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共计 39,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已累计归还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35,000万元暂未归还。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或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乙方为各专户存 储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荆门年产800万套半钢和120万套全钢高性能轮胎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振松(身份证号码:370204196911251319)、张刚(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122725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三、备查文件
1、《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