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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6 沪市 玲珑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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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6:玲珑轮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9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50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4        -              2019/6/25      2019/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除此之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鉴于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6月1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与2019年6月17日总股本1,200,009,650股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21,999,951股后,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1,200,009,650-21,999,951=1,178,009,699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78,009,699×0.3)÷1,200,009,650≈0.2945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45)÷(1+0)=前收盘价格-0.294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4        -              2019/6/25      2019/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英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自行发放。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400190)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享受年度利润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