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52 证券简称:苏垦农发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党章》和《公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大资产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事项; 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供的担保;
关规则和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提供网络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为出席。 出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 日;
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理由。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