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及事项清单。”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