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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49 沪市 中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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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中国出版: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23-063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违约金、利息、分红款、律师费合计 89,557,072.4 元及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处于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主法制”)就与北京法宣新时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近日,民主法制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 0106民初 1504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法宣新时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陈百顺

  被告三:廖家霞


  被告四: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案件事实

  2019 年 9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四签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
公司与北京法宣新时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以人民币214,200,000.00 元收购被告一持有的被告四 51%的股权。因被告四 2021 年业绩完成情况远低于其于《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约定净利润数额的 70%,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 4.1.3.3 条约定,经协商,各方终止履行《股权收购协议》,并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签订《关于<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之收购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解除后权益安排之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解除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四)诉讼请求

  针对《解除协议》中无争议事项即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被告已按约定返还给原告。针对各方存有争议事项,原告已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判令被告一、被告四赔偿原告 2019-2021 年度应分得的分红款,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金额 89,557,072.4 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就前述诉讼请求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其持有被告四 51%股份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及结果情况


  近日,民主法制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6 民初 15049 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704,000 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8,270,383.29元;

  (三)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四)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六)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被告四 51%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前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处于上诉期间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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