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39 证券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3-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4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3,292,246,19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440,018,53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92,852,227,66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7.31350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17600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
例(%) 77.137504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田国立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 14 人,出席 14 人;
2. 本行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3. 董事会秘书胡昌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崔勇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20,135,403 95.481297 19,869,630 4.515635 13,500 0.003068
H 股 189,771,710,214 98.402654 3,030,678,873 1.571503 49,838,579 0.025843
普通股合计: 190,191,845,617 98.396004 3,050,548,503 1.578205 49,852,079 0.025791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纪志宏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20,536,683 95.572493 19,468,350 4.424439 13,500 0.003068
H 股 189,928,888,202 98.484156 2,873,490,885 1.489996 49,848,579 0.025848
普通股合计: 190,349,424,885 98.477527 2,892,959,235 1.496677 49,862,079 0.025796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 5%以下 A 股股东(不
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选举 224,193,427 91.853732 19,869,630 8.140737 13,500 0.005531
崔勇先生
担任本行
执行董事
的议案
2 关于选举 224,594,707 92.018140 19,468,350 7.976329 13,500 0.005531
纪志宏先
生担任本
行执行董
事的议案
(三) 议案表决情况说明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获得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
3. 董事任职:
崔勇先生将于有关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担任本行执
行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于有关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
至任期届满当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纪志宏先生将于有关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担任本行
执行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于有关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
至任期届满当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青海律师、郝志娜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