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1-047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0 - 2021/7/21 2021/7/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6 月 30 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布临时公告,
编号(临-2021-037),《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公告》。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拟以实施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4 元(含税)。
公司股本总数为 9,516,285,60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 9,123,071,193 股,公司截
至本公告出具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 393,214,415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9,516,285,608 股-393,214,415 股=9,123,071,193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 的股本总数× 实 际分派的每 股 现金红利)÷总股本=
(9,123,071,193 股×0.0204 元/股)÷9,516,285,608 股≈ 0.0196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196)÷(1+0)=前收盘价格-0.0196
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9,516,285,608 股为基数,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85 元/股-0.01917 元/股)÷(1+0)≈ 4.83083 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85 元/股-0.02 元/股)÷(1+0)=4.83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83 元/股-4.83083 元/股|÷4.83 元/股≈0.01718%<1%
因此,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 的股份是否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0 - 2021/7/21 2021/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轩松、张轩宁、牛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0204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204 元,在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36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 0.0204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3787308,0591-83962802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