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证券代码:601933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
通股437,500股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回购账户中剩余的
7,213,400股股票,合计7,650,900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7,650,900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570,462,108股的
0.08%。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5元/股(授予价格为草案公告前1日和前120日交易
均价孰高的50%)。
5.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一、 释义 ..........................................................................................................................1
二、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
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2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2
五、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3
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3
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4
八、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6
九、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6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1
十二、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2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5
十四、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6
十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18
十六、附则 ........................................................................................................................19
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永辉超市、本公指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
心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二、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
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