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党建工作 ...... 34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八章 监事会......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三章 附则 ...... 51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江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79A。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9 亿股,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健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angsu Phoenix Publishing&Media Corporation Limited
.〖中文全称〗: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湖南路 1 号 B 座
邮政编码:210009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449 亿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文化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规模和专业优势,传播先进文化,提供优质出版物,打造完整出版产业链,构建全国一流的出版基地,构建中国现代书业第一网,力争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具投资价值的出版物运营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电子出版物制作,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版权代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基金”)。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出版集团 135,000 净资产折股 2009-5-28 90%
弘毅基金 15,000 净资产折股 2009-5-28 1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44,9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死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