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21 证券简称: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 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
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书记、副书 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
1 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
举或任命产生。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是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3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4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且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5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6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7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