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2021-033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
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三次修订稿》、《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修订稿)》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先后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2019 年 3 月 7 日、4 月 20 日、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
开展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首次授予调整,于 2019 年 7 月24 日完成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首次授予登记人数 460 人,登记份
数为 190,182,200 份,行权价格为 4.10 元/份。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7 月 20 日、7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股东大会、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调整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并修订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详见公司于2020年3 月31日及5 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5 至 7 月期间,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了预留股票期权并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完成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登记,登记人数 39 人,登记数量 1697.52 万份。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7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5 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 460 名激励对象中,17 人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上述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679.1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44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8339.12 万份。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将中外运航运从对标企业名单中剔除,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批准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
票期权行权。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
因实施 2020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同意 1 名激励对象因免职的原因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详见公司同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免职的原因,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合计 34.5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期权数量调整后的 44.85 万份),相应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43 人变更为 442 人,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数量(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由164,997,999份变更为 164,549,499 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意见
1、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公司激励对象免职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属实,程序合规,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1 名激励对象因免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
3、律师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1、中远海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