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程序合法合规。
二、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修订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