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4-013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3 月 19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
章程》共计修订 33 条,其中增加 2 条(第 127 条、第 197 条),删
除 3 条(原第 127 条、第 156 条、第 157 条),修订 28 条,《公司章
程》其他序号相应调整。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2 年修订)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党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党章党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章党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第 10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保落实,依照规定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为党 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机构,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齐配强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 46 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 46 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书面请求时;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会提议召开时;
(五)董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 50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 50 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说明理由。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 82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82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 及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三)(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四)(五)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的修改; (五)(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七)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101 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第 101 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 人最多不超过 11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
书记 2 人。党委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02 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第 102 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 大局、促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 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 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 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延伸;
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 织等群团组织。
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 103 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 第 103 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
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进入董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进入董事会、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落 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实党委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 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理担任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 一般应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书记一般应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 党建工作。党委班子中的内设纪检负责人,一般
责抓好党建工作。 不兼任其他职务。
第 112 条 董事可以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