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2-012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4 月 21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共计修订 49 条,其中增加
6 条,删除 1 条,修订 42 条,增设“第五章 党委”专章,章程其他
序号相应调整。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范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党章
党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5 条 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淮南市民惠街, 第 5 条 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
邮政编码为 232001 区民惠街,邮政编码为 232001
第 10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 10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齐配强党务
工作经费。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 25 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依照法 第 25 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收购本公司的股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情况。 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卖出后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起 6 个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39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第 39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41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 41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 43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第 43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