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5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月 25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90,541,8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668,96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该类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