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21-013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3 月 23 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中 第 1 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
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范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2019 年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制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88 号文件批准,以发 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88 号文件批
起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1997 年 12 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手续,取得了《企 1 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手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1002818。后 续,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公司改于安徽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 1000001002818。后公司改于安徽省淮南市工
手续,并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取得了新的《企业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并于 2007 年 1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4001103018,2008 月 15 日取得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年 3 月 19 日 经 过 变 更 , 注 册 号 为 册号为 3404001103018,2008 年 3 月 19 日经
340400000013424。 过变更,注册号为 340400000013424。2015 年
11 月 25 日经过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4007109235209。
第11条 公司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
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 12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 13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程师、安全监察局局长。 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问。
第 24 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依照法律、行政 第 25 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依照法律、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国家
管机构批准后,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划或者股权激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五)(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 25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第 26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一进行: 之一进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项至第(二) 第 27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25 条第一款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规定收购本公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章程第 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25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被注销的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注册资本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核减,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的变更登记。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被注销的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注册资
本中核减,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 38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第 39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版)》条款内容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 41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