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浙商银行
总行 6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6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999,017,62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0,770,775,8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3,228,241,80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6.491921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3.4646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3.0273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4 人,出席 14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8 人,出席 8 人;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骆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0,752,770,099 99.832828 17,884,613 0.166048 121,103 0.001124
H 股 3,227,015,006 99.961998 1,226,800 0.03800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3,979,785,105 99.862615 19,111,413 0.136520 121,103 0.000865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0,769,619,534 99.989265 1,035,181 0.009611 121,100 0.001124
H 股 3,228,241,806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3,997,861,340 99.991740 1,035,181 0.007395 121,100 0.000865
3、 议案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0,598,118,591 98.396984 161,023,027 1.495000 11,634,197 0.108016
H 股 3,192,725,300 98.899819 26,906,306 0.833466 8,610,200 0.266715
普通股合计: 13,790,843,891 98.512940 187,929,333 1.342447 20,244,397 0.14461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
1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5,681,783,416 99.684099 17,884,613 0.313776 121,103 0.002125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
2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5,698,632,851 99.979714 1,035,181 0.018161 121,100 0.002125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 H 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