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會議資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目录
1、会议议程......3
2、会议须知......4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6 (1)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 (2)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8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10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材料......22
《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22
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14点30分
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召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注意事项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二)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五、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并统计表决结果
七、听取以下报告
《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1、股东(或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2、股东(或代理人)发言环节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股东(或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3分钟。
3、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会议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进行发言。股东(或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4、本次会议同时为A股股东设置了现场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A股股东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将与网络表决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6、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7、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或代理人)不发给表决票。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9、本次会议未接到临时提案,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选举应宇翔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来函,提名应宇翔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任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应宇翔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应宇翔先生的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本行董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应宇翔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应宇翔先生简历
202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应宇翔先生简历
应宇翔,男,1988 年 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应宇翔先生曾任
上海农商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科员、零售金融部科员、黄浦支行零售金融部副经理、总行营业部营业厅客户经理、副经理、长宁支行公司金融二部副经理、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临时负责人),并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派驻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非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应宇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结构,保障监事会充分履职,及时完成监管通报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经与各股东单位沟通,根据《浙商银行董事、监事选人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本行股东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推荐马晓峰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马晓峰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初审,认为马晓峰先生具备担任本行股东监事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监事会提名马晓峰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马晓峰先生简历
202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马晓峰先生简历
马晓峰先生,1977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浙江
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马晓峰先生于 2002 年 8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绍兴支公司工作,2007 年 9 月进入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调研助理,企业管理部经理助理,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北联市场分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职工监事、投资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8 年 10 月起任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1 年 5 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2年 4 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马晓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2018 年以来,监管部门以规范公司治理程序、压实股东责任为导向,持续强
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监管。2018 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21 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监管规定陆续出台,进一步强化股东义务及中小股东权利保障要求,规范主要股东承诺管理,明确了银行大股东的责任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项下的股权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本行股权管理工作全面、合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参考同业情况,本行起草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以强化监管合规、提高股权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为出发点,严格落实监管最新要求。《股权管理办法》全文由总则、股东资质、股权取得和转让、股权质押、股东行为、风险隔离、股东承诺管理、本行职责、信息披露和附则十章构成,共六十二条。《股权管理办法》与本行监管评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工作有效衔接,有利于最新监管要求落地落实,有助于提高本行监管形象与监管评级。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以普通决议方式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加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维护本行股东的合法利益,保护本行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普通股股权管理。
本行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行建立并完善股权托管管理。本行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需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本行发行并在香港上市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可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
第四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
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本行股权管理依照监管要求区分为大股东、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 本行及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主要股东相关条款适用于大股东。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