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 3月 27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予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调整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章程》非实质性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并办
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备案等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根据外部法规及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规章制度变更修
改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
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资本 第三章 资本
第一节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根据本行实际情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本行于境外已发行优先股总数为
况修改
108,750,000股。 108,750,000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在必要时向本行补
充资本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
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
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
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 根据《银行保险
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本行股东特别 机构公司治理准
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 则》第六条修改
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
格的新股东进入。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
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
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
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
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或
其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
第三十三条 本行因购回股份而注销该
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
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根据政府部门名
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 称变更修改
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
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减。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另有规
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定,本行全体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 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不得退股; 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
(五)如需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 除外;
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
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
…… 有本行股份;
(六)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 (四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
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外,不得退股;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 (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
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 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 根据《银行保险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 机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十六条修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 改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情况等信息;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七)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任。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八)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
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