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意向书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不超过 25.50 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发行股数: 11.99%,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
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1,268,696,778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
16,714,696,778 股,H 股为 4,554,000,000 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16,714,696,778 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4,554,000,000 股 H 股
本行内资股股东浙江金控、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
及其关联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广
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能源集
团、通联资本、西子电梯、上海西子联合、民生医
药控股(946 万股内资股1)、宏亿电子、华升物流
合计持有本行股份约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51.84%,
上述股东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内资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本行内资股股东民生保险、轻纺城集团、轻开集团、
愿锁定的承诺: 李字实业、李字汽车、纳爱斯集团、永利实业、日
发控股、精功集团、华通控股、经发实业、汇映投
资、新澳实业、民生医药控股(831 万股内资股 1)
、联合银行西湖支行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也不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本行内资股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参与本行 2015 年股份认购的股东浙江金控、旅行
者集团、民生保险、横店集团、恒逸新材料、能源
集团、西子电梯、轻纺城集团、轻开集团、纳爱斯
1 民生医药控股于本行 A 股申报前因司法过户持有本行 831 万股内资股,在本行 A 股申报
后因司法过户新增持本行 946 万股内资股。
集团、永利实业、日发控股、精功集团、华通控股、
汇映投资、新澳实业承诺,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五年内不转让其于该次认购的股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浙
江金控、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恒逸新
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
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承诺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后,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
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相关减持行为将在满足减持条件后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相关减持行为
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5%以下股份的内资股股东能
源集团、西子电梯、上海西子联合、民生保险、轻
纺城集团、轻开集团、通联资本、李字实业、李字
汽车、纳爱斯集团、永利实业、日发控股、精功集
团、华通控股、经发实业、汇映投资、新澳实业、
民生医药控股、宏亿电子、华升物流承诺在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后,若因故需转让
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行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度第一次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本行章程及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一般准备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支付股东股利。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经有权监管部门批准的方式分配利润。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以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本行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执行优先股股息支付。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章程修订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该次章程修订中,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经增加和调整后表述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