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2-02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未生效)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235,605,958 元(人民币,下同);工程款建设期利
息 6,705,410 元及以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收到乌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 03 民初 60 号] 以及《传票》《民事起诉状》
等诉讼文书。因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京运通提起诉讼,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44)。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乌海京运通
第三人: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审判决(未生效)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 03 民初 60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9 日分别签订的《乌
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补充协议》;
2、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5,605,958 元;
3、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建设期
利息 6,705,410 元及以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4、原告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235,605,9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91,758.21 元,由原告负担 238.401.37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
共同负担 1,253,356.8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计划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