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京运通 证券代码:60190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4年4月
一、释义
1.京运通、本公司、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激励计划、本计划:以京运通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京运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5.有效期: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
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6.股票期权、期权:京运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7.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京
运通股票。
8.《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1.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12.《公司章程》:《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5.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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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京运通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京运通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京运通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京运通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
对京运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
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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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
年7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公司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说明,形成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2013年8月26日审议通过。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201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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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5977.03
万股的0.29%。其中首次授予225万份,占本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