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 2022-038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3 号)核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公开发行 60 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714,932.75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70,285,067.25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0468092_H01 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2 次临时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 2021 年第 3 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多宝山铜业吸收合并铜山矿业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以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宝山铜业”)为主体吸收合并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山矿业”)。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黑龙江铜山矿业有限公司铜山矿采矿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铜山矿业变更为多宝山铜业,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计划不变,具体请参见《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编号:临 2021-075)。
鉴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近日(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初始金额 资金用途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 黑龙江多宝山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
有限公司上杭 铜业股份有限 175010100100175908 - 股份有限公司铜山
支行 公司 矿采矿工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丁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山矿采矿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喜慧、张宜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预留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