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5-017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若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H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在获得上述授权后,公司通知了债权人(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4-034”,“临2014-035”,“临2014-036”)。在未收到债权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共进行了8次回购,合计回购H股数量为73,042,000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5%,占公司股份总数(A+H)的0.34%,支付总金额为142,715,800港元(不含佣金等费用)。有关回购详情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需要,本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H股回购执行情况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决定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停止H股回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经将该部分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73,042,000股,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7,304,200元,减少后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1,572,813,650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7,281,365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5-011”)。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前,特将回购股份事宜通知债权人如下: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
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楼
收件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刘志洲
邮政编码:364200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597-3883997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0597-3833065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