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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898)
公告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及股東代表監事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中 國 中 煤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2 0 2 1年3月24日,董事會決議建議委任王樹東先生(「王先生」)為第四屆董事會之執行董事,並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審議批准。王先生作為第四屆董事會之執行董事之任期自本公司股東(「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其委任之日起至第五屆董事會成立日期止。
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關建議委任執行董事之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作為普通決議案提呈。
王先生之履歷詳情列載如下:
王樹東,1964年出生,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1986年7月畢業於華北電力學院動力工程系電廠熱能動力專業,工學學士,1996年6月獲得華北電力大學動力工程系電廠熱能動力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正高級工程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王先生歷任中電投東北分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中電投霍林河煤電公司副總經理,中電投霍林河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辦公廳主任、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辦公廳主任,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王先生長期在煤炭和電力行業工作,在企業戰略規劃、經營管理方面經驗豐富。
* 僅供識別
除上述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王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沒有擔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去三年內於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於本公告日期,王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中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
待王先生的委任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批准後,王先生將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任期自委任日期起直至第五屆董事會成立日期止。王先生不在本公司領取任何薪酬。
除上述披露者外及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並不知悉有關委任王先生為執行董事的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注意,亦不知悉有任何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h)條至13.51(2)(v)條予以披露。
建議委任股東代表監事
於2021年3月24日,本公司監事會(「監事會」)提名張巧巧女士(「張女士」)為本公司第四屆監事會之股東代表監事,並提交股東週年大會上審議批准。張女士作為第四屆監事會之股東代表監事之任期自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其委任之日起至第五屆監事會成立日期止。
根據公司章程,有關建議委任股東代表監事之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作為普通決議案提呈。
張女士之履歷詳情列載如下:
張巧巧,1972年出生,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本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煤炭工業技術委員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1995年7月畢業於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法專業,法學學士,2003年9月獲得英國諾丁漢大學國際商法碩士學位,正高級經濟師、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高級風險管理師,2015年中央企業十佳法律顧問。曾擔任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張女士熟悉中國民商法、公司法、能源法、國際商法,具有豐富的企業法律合規管理經驗。
除上述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張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沒有擔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亦無於過去三年內於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於本公告日期,張女士並無於本公司股份中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
待張女士的委任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批准後,張女士將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任期自委任日期起直至第五屆監事會成立日期止。張女士將在現工作崗位的單位領取薪酬。
除上述披露者外及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不知悉有關委任張女士為股東代表監事的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注意,亦不知悉有任何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h)條至13.51(2)(v)條予以披露。
載有有關上述議案詳情之股東週年大會通知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承董事會命
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彭毅
中國北京
2021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彭毅;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為都基安、趙榮哲和徐倩;及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克、張成傑和梁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