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52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1 号辽港集团大楼 109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902,276,45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603,588,16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298,688,29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4.633040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6.71218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7.92085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魏明晖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长王志贤先生、非执行董事司政先生及
非执行董事徐颂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3 人,监事会主席李世臣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未出
席临时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董事会秘书王慧颖、联席公
司秘书李健儒。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3,602,222,408 99.989960 1,341,103 0.009859 24,650 0.000181
H 股 4,298,683,695 99.999893 4,600 0.000107 0 0.000000
普通 17,900,906,103 99.992345 1,345,703 0.007517 24,650 0.000138
股合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
争补充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308,886,044 99.927292 927,703 0.070826 24,650 0.001882
H 股 5,435,000 99.915435 4,600 0.084565 0 0.000000
普通股合 1,314,321,044 99.927243 932,303 0.070883 24,650 0.001874
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辽宁港口 1,375 99.9008 1,341 0.09738 24,65 0.001790
股份有限公司 ,782, 27 ,103 3 0
选举董事的议 234
案
2 关于实际控制 1,308 99.9272 927,7 0.07082 24,65 0.001882
人、控股股东及 ,886, 92 03 6 0
间接控股股东 044
为进一步避免
同业竞争补充
承诺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鉴于上述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无特别决议
案,上述决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2 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辽宁港口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
限公司、辽宁港湾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和群力国
际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 16,586,998,459 股(包
括 12,293,749,764 股 A 股及 4,293,248,695 股 H 股)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敦渊、李雪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先关法律法规和《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2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