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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0 沪市 辽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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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0: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601880: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32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 宗案件已结案;1 宗案件正在执行;2 宗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书,已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其他 4 宗案件均在一审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宗,被告 7 宗。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原告 1 宗 3 亿元,被告 7 宗合计 10.73 亿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获相关法院受理,但部分案件并未正式开庭审理,尚无法作出预判,该等诉讼的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暂不能可靠估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 7 宗,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2022 年 5 月 26 日,仓储系列案件结案 1 宗。2022 年 6 月 6 日,仓储
系列案件新发案 1 宗,具体为:

    2022 年 6 月 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新汶矿
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起诉码头物流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以仓储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判令码头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1488.75 万元,并以本公司下属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集箱公司”)、大连集发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物流公司”)为共同被
告,请求判令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22 年 6 月 21 日,大港集箱
公司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港口物流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相关文件。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1 年 11 月 29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
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 1.10 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 4 月 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年 4 月 21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
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案的执行通知书。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2 年 1 月 5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物产中
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 1026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 4 月 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年 5 月 7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年5 月25 日,宁波海事法院划拨码头物流公司银行存款约883.9
万元人民币。2022 年 5 月 2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结
案通知书。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 年 2 月 14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福建省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 3.36 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 25.5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2 年 2 月 1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青岛开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 2.99 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约 14.6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
审判决未生效。

  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公司为一家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部损失,则损失上限为约 1.8 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非重大。以上 7 宗码头物流公司被诉案件的原告方正在与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讨和解方案。

  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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