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3-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8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商证 券”)分别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天津重 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重信”)、重庆嘉鸿盛鑫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嘉鸿”)、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 为”)、深圳中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峻”,与重庆信托、天津 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合称为“转让方”)签署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以现金方式受让重庆信 托、天津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深圳中峻分别持有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2820%、4.7170%、3.7736%、3.3089%、 2.0639%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各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以下简称“目标 股份”),最终受让比例等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最终交易文件为准。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二、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根据《框架协议》相关约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目前相关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鉴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仍需根
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等进一步磋商和论证,尚无法在2023年12月31日前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经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分别与重庆信托、天津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深圳中峻于2023年12月29日签署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最终交易文件签署时间等进行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将《框架协议》第3.4条“ 双方无法在2023年12月31日前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前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的,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修改为:“双方无法在2024年2月28日前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前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转让方承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或至《补充协议》终止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转让方及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关联方不得就处置目标股份及/或对应的权利和权益事宜直接或间接向浙商证券及其指定人士之外的任何机构/个人:(1)提出或鼓励任何建议或要约;(2)向该机构/个人提供任何有关目标公司或目标股份的信息;(3)与该机构/个人进行讨论或谈判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排,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若转让方违反本承诺的,浙商证券有权单方解除原协议,且要求转让方赔偿浙商证券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和支出。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处于初步筹划阶段,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协商,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商证券分别与重庆信托、天津重信、重庆嘉鸿、深圳远为、深圳中峻签署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