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浙
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
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8442972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33333400 股,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SHANG SECURITIES CO., LTD.
中文简称:浙商证券
英文简称:ZHESHANG SECURITIES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邮政编码:310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78,168,7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
(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
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
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健为原则,合规经营,科学管理,把公
司打造成一流的金融服务企业;以效益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
务,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依
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子公
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分别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等相关业
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
资产作为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分别为:
序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号 (股) (%)
1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124,825,159 70.8275
2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46,140,436 4.8713
3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44,000,000 4.8000
4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15,476,969 3.8493
5 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09,638,003 3.6546
6 振东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64,009,663 2.1337
7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60,000,000 2.0000
8 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7,893,891 1.2631
9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7,608,047 1.2536
10 浙江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4,794,037 1.1598
11 义乌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0,155,824 1.0052
12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0,155,824 1.0052
13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0,155,824 1.0052
14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0,000,000 1.0000
15 上海泾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5,146,323 0.1715
合计 3,000,000,000 100.00
所持公司股份 115,476,969 股,全部无偿划转给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2017 年 5 月,发起人股东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朴仁
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78,168,79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
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