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发行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田丰、金雪军、熊建益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