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其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三)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四)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五)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七)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
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六)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约定的事项外,公司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未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修订本规则;
(五)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七)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九)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提议;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5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形式及议事程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若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地点亦可选择其他交通便利的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七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
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第5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
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