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6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公告编号: 2024-015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发”、“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具体条款修订详见后附的中远海发《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以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制度全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四部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步生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中远海发《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附:中远海发《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 1.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公司经国资委 2004 年 2 月 5 日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 国 资 改 革 [2004]49 号 文 件 批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准,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公司经国资委 2004 年 2 月 5 日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已于
以 国 资 改 革 [2004]49 号 文 件 批 2017 年 12 月 13 日改制并更名为
准,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已于 本章程相关条款所述系公司的历
2017 年 12 月 13 日改制并更名为 史沿革,因此仍使用原企业名称)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作 为 独 家 发 起 人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本章程相关条款所述系公司的历 立,于 2004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市
史沿革,因此仍使用原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作 为 独 家 发 起 人 以 发 起 方 式 设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企
立,于 2004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市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企 91310000759579978L。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 公司在首次发行 H 股前的股东为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
91310000759579978L。 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公司在首次发行 H 股前的股东为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第 1.8 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 1.8 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家有关主管 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完全取机关批准后,自 A 股股票于境内 代公司原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备案之章程。
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之章程。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 6.2 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第 6.2 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 司 股 票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主 要 事 公 司 股 票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主 要 事
项: 项:
(一)公司名称;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
表的股份数目; 表的股份数目;
(四)股票的编号;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 (五)《公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事项。
第 6.16 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第 6.16 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 股 东 或 者 任 何 要 求 将 其 姓 名 的 股 东 或 者 任 何 要 求 将 其 姓 名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条的规定处理。 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股票的 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股票的
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
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 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 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 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明。
(二) 公 司 决 定 补 发 新 股 票 之 (二) 公 司 决 定 补 发 新 股 票 之
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 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
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 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
重复刊登一次。 重复刊登一次。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 (四)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 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 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 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 补发新股票。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 (五)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
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日。 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 东名册上。
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 (六)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
邮寄给该股东。 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
(四) 本条(三)、(四)项所规定 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 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 行动。
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补发新股票。
(五)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
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
(六)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
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
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
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 7.3 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 7.3 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一)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领 取 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包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2. 免费查阅,并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 告;
有权复印: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1) 所有各部份股东的名册;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2)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