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1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0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 号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05,461,10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10,292,9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95,168,17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1.9053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7.03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868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310,291,128 99.9999 0 0 1,800 0.0001
H 股 95,168,177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405,459,305 99.9999 0 0 1,800 0.0001
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310,291,128 99.9999 0 0 1,800 0.0001
H 股 95,168,177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405,459,305 99.9999 0 0 1,800 0.0001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0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310,291,128 99.9999 0 0 1,800 0.0001
H 股 95,168,177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405,459,305 99.9999 0 0 1,800 0.000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 1,309,496,000 99.9392 795,128 0.0607 1,800 0.0001
H 股 22,202,349 23.3296 72,965,828 76.6704 0 0
普通股合 1,331,698,349 94.7517 73,760,956 5.2482 1,800 0.0001
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修订公司 29,73 99.993 0 0.0000 1,800 0.0061
章程的议案》 5,128 9
2 《关于授权公司 29,73 99.993 0 0.0000 1,800 0.0061
董事会办理工商 5,128 9
变更登记手续的
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0 29,73 99.993 0 0.0000 1,800 0.0061
年中期利润分配 5,128 9
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前次 28,94 97.320 795,1 2.6738 1,800 0.0062
募集资金使用情 0,000 0 28
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所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 为特别决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景忠、李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