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12,251,3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1,430,373.5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ONGLEONG BANKBERHAD、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 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160683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