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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Star Macalline Group Corporation Ltd.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关连交易 -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董事会宣布,於2021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扬州星龙订立扬州租赁合同。根据 扬州租赁合同,扬州星龙将位於扬州市邗江区的一处商业物业出租给本公司经 营家居商场,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十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红星美凯龙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而扬州星龙为红星美凯龙控股的30%受控 公司,属於红星美凯龙控股的联系人,因而扬州星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 於就扬州租赁合同项下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 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扬州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 立股东批准规定。
绪言
董事会宣布,於2021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扬州星龙订立扬州租赁合同。根据扬州租赁合同,扬州星龙将位於扬州市邗江区的一处商业物业出租给本公司经营家居商场,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定义见下)起计十年。
扬州租赁合同
扬州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出租人: 扬州星龙
承租人: 本公司
租赁物业: 位於扬州市邗江区东至扬子江北路、南至双塘路、西至邗
江北路、北至纬三路的商业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
租赁面积: 租赁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为114,222.13平方米
用途: 用於经营家居商场项目
租赁期: 租赁物业正式开业之日为起租日(「 起租日」)。如因本公
司原因导致租赁物业的开业日晚於2022年5月30日,则自
2022年5月31日为起租日并开始计算租金。
租赁期限10年( 以下简称 为「租赁期 」), 自起租日开始计
算。
租赁使用费用: 起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 度(以下简称为
「计租年度」),以後计租年度依此类推。
租赁物业初始租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 1,500 万元(含税),经
双方友好协商,租赁物业开业之日起第一个计租年度,扬
州星龙给予6个月租金折扣优惠,租赁物业开业之日起第二
个计租年度,扬州星龙给予4个月租金折扣优惠,之後租金
每两年递增5%,除扬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外,本公司就
使用租赁物业无需向扬州星龙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具体租
金标准如下:
租赁期限 租金
(起租日起算) (人民币元)
第一个计租年度 750万╱年
第二个计租年度 1,000万╱年
第三个计租年度至第四个计租年度 1,575万╱年
第五个计租年度至第六个计租年度 1,653.75万╱年
第七个计租年度至第八个计租年度 1,736.44万╱年
第九个计租年度至第十个计租年度 1,823.26万╱年
租金支付方式: 本公司应於每个计租年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半年
度的租金、上半年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
租金。
厘定租金的基准: 租金由扬州星龙与本集团友好协商厘定,当中已参考(其中
包括)邻近物业所在地点的可比较物业的现行市场租金、综
合评估经济利益及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进行扬州租赁合同 本集团订立扬州租赁合同旨在满足本集团持续践行「轻资
项下交易的理由 产、重运营」业务模式,有利於降低本集团的资本开支,对
及裨益: 本集团未来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及公
司长远发展战略需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扬州租赁合同的条款乃
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交易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及在本
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领先的家居装饰及家俱商场运营商,主要通过经营和管理自营商场和委管商场,为「红星美凯龙」家居装饰及家俱商场的商户、消费者和合作方提供全面服务;同时,本集团还提供包括互联网家装、互联网零售等泛家居消费服务及物流配送等业务。
有关扬州星龙的资料
扬州星龙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为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项目策划及谘询、商场设施租赁、物业管理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由天津远璞直接及间接合共持有50.9966%的股权,并由红星美凯龙控股持有47.5079%的股权,剩余股东持有重庆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不超过5%。
天津远璞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动发创投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动发创投有限公司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别由远洋集团中国和瑞喜创投持有50%及50%的股权。远洋集团中国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远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瑞喜创投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远洋集团、Huamao Focus Limited及Leading BrightInvestment Limited分别直接或间接拥有49%、25.5%及25.5%权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红星美凯龙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而扬州星龙为红星美凯龙控股的30%受控公司,属於红星美凯龙控股的联系人,因而扬州星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公司将确认扬州租赁合同相关使用权资产价值,而根据上巿规则,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收购资产,该等交易同时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一次性关连交易。使用权资产指在租赁期内使用相关租赁资产之权利,而租赁负债指承租人作出租赁付款(如租金)之责任。租赁产生之资产及负债初步按现值计量,并采用承租人加权平均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扬州租赁合同项下之不可撤销租赁付款进行折现计算。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根据扬州租赁合同将予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之未经审核总值估计约为人民币114百万元,为根据扬州租赁合同应付租赁物业的总租金的现值,在计算总租金现值时所采用的年折现率为4.75%。务请股东注意,上述数字未经审核且可能於日後作出调整。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及於本集团之合并利润表中,本集团须确认(i)使用权资产使用期内之折旧费用;及(ii)在租赁期内自租赁负债摊销之利息开支。
由於就扬州租赁合同项下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扬州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 股东批准规定。
鉴於董事车建兴先生、陈淑红女士、车建芳女士及蒋小忠先生於扬州租赁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彼等已於批准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案上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该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彼 等亦无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
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
主板上市及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红星美凯龙控股」 指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上海红星美凯
龙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扬州租赁合同」 指 本公司与扬州星龙於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
同
「天津远璞」 指 天津远璞企业管理谘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公司
「扬州星龙」 指 扬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公司
「远洋集团中国」 指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公司,为远洋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