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21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固体废物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相关内容。根据以上经营范围调整内容,结合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01 月 05 日发布的第 2 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
号
1.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
般项目: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 项目: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工
电工厂;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 厂;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环
务,环境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发。(除依 境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发;固体废物治理;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展经营活动) 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8.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9.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得低于 10%。 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10. 第七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七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1.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2. 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四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