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0-026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维护公司及
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1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
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国有企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等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
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
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
2 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
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3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
保、借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工厂; 围:一般项目:以 BOT 等方式建设及运营垃
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环境 圾焚烧发电工厂;从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4 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 技术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在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
有同等权利。 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
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
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议。
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8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务。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