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现金分红结合了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了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兼顾了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与发展成果等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选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选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给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授信额度 24 亿元,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授信额度 15 亿元,给予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主体授信额度 70 亿元及非保本理财产品配置额度 50 亿元,给予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统一授信额度 58 亿元。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开国 朱玉辰 陈继武 孙铮 陈乃蔚 陈凯 毛惠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