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0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11名,其中,姚威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朱文辉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李巍、洪永淼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吴利军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确定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崔勇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崔勇先生的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崔勇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确定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齐晔女士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齐晔女士的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齐晔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确定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兵兵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杨兵兵先生的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杨兵兵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3。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聘任刘彦女士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彦女士为本行首席财务官。刘彦女士的首席财务官职务自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刘彦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4。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一至四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第一至四项议案。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优化“十四五”发展战略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优化总行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工作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行 2024 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 年度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837 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67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0 万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详情请见本行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披露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 2024 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暨审计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审计计划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连续性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1 票,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0 票,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姚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9 票,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吴利军、王志恒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第十三、十四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第十三、十四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刘世平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七、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安排,本行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 1:
崔勇先生简要情况
崔勇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在交通部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业务部交通城建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厦门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北京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获工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崔勇先生担任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 2:
齐晔女士简要情况
齐晔女士自 2020 年 5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20 年 7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现任本行工会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2 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信贷部职员,海南代表处干部,海口(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私人业务部(后更名为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风险总监(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风险管理部派驻零售风险总监(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小微金融风险总监(总行部门总经理级),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部门总经理级)、总经理,首席业务总监。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
齐晔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 3:
杨兵兵先生简要情况
杨兵兵先生自 2020 年 5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20 年 7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本行风险责任人。现任本行机关委员会书记。2005 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数字金融部总经理,首席业务总监。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授信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处副主管(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管理规划)。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兵兵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 4:
刘彦女士简要情况
刘彦女士现任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1999 年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营业部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业务副经理,计划财务部业务副经理、费用报销管理处副处长、管理会计处高级经理,东部审计中心副主任(总行部门总经理助理级),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
刘彦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